避税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条例?
避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迟延、减轻或者免除税负的目的,在法无禁止的范围内,所采取的行为。其中典型避税行为如转让定价避税、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避税等。目前,在现在社会中避税的方面包含很多,其形式也繁杂多样,那么此项行为究竟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条例呢?相信大家也一样的好奇,接下来,牛算盘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法无禁止即自由
避税是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的形式对于税收的减少缴纳,其本质不同于偷税。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刑法》第六节对逃税罪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偷税的定义即是违反了法律的行为。
对于避税与偷税来说,首先,避税没有违反法律,而偷税是以违反刑法或违反税法为前提的;其次,避税是纳税人通过改变经营行为或经营方式阻止纳税义务发生,而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篡改发票或账簿等手段隐瞒纳税义务。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偷税”纳入“避税”的范畴。对于避税行为也不能以偏概全的认为是偷税行为,其缺少相关法律依据。
二、没有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从学理上讲,“避税”并没有违背“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等,其基本含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为税法颁行的帝王原则,强调的唯一条件即“法定”,法无规定即不纳税。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来看,“避税”因缺乏违背法律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断然认定为违法。
三、没有违反实质正义原则
有学者提出,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根据税法的实质正义所彰显的量能课税原则,理应判定为“避税违法”。该观点强调税法的解释需遵从更为普遍的法律精神而不是具体的制定法条文,当税法的文义不足以涵盖量能课税,致使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时,可以对税法进行超脱于文义的目的解释。依照这种观点来看,难道说税法立法的原则中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主义之间存在冲突?答案是不攻自破的。
首先,“避税”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并不涉及课税公平。“避税”是企业在法律预留的空间之内通过改变经营方式或组织架构,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因此,“避税”是企业通过降低生产成本赢得市场竞争的一种方式,并不涉及公平问题。
其次,若简单的将“避税”界定为违法,则导致税法立法原则之间的冲突。实质正义所彰显的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收的本质,也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收领域的具体适用,它是规制税收之法的法理基础和终极依据。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为税法的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二者都是税法的立法指导原则,并不存在冲突。以此类推,“避税”行为并不违背法律的实质正义。
关于“避税”违法的论断,无论从现行法律上,或是法理上,都缺乏充分的理据。当然,并不能将一切规避税款的行为纳入合理“避税”的范畴,毕竟,“避税”和法律禁止的“偷税”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界限,将二者混为一谈,无疑扩大了对法律本意的解释。目前,无论是从国际反避税还是国内法所规制的部分“避税”手段,主要是针对跨国避税,关于国内避税的规制,暂无具体、具有实操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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