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种情况需不需要缴纳个税?不看你就亏大了!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相应的,很多公司对待员工福利上也非常重视,团体旅游和公费体检已经成为一些公司的标配福利。那么,团体旅游和体检向公司报销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解析一下。
团体旅游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政策里是如何规定的?财税〔2004〕1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2012年4月11日)时提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简单的讲就是单独发给个人的要交,集体享受的不征收。
因此企业组织员工去旅游由公司报销的费用应与员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费体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后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平时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各种福利补贴,一定要分析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